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1065号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