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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龙潭南路8799号奥林匹克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99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