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91民初300号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8799号奥林匹克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源时代C区10号楼2**2201室。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