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929号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龙潭南路8799号奥林匹克花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高新区。
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现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华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