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民初5065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
负责人:陶丽红,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莹,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系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港和路3号内的2号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蓝跃洪。
被告:蓝跃洪。
被告:蓝跃华。
被告:刘惠平。
被告: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惠平。
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蓝跃华。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被告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跃洪、蓝跃华、刘惠平、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