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
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41107-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32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6×××54的存款人民币7999999.94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蓝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