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102民初172号

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新气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429472440。

法定代表人:蓝恩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小月,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411076T。

法定代表人:孙雪玲。

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小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8月10日,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为年利率2.75%,利息一年支付一次。2010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借款本金。借款后,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归还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54元,由被告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嘉兴市蓝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丽青

人民陪审员  金 烨

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 记员  李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