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02执2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组织机构代码:14886159-5。

负责人张旭。

被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织机构代码:76015228-5。

法定代表人刘惠平。

被执行人丽水市兴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机构代码:14886796-2。

法定代表人蓝跃华。

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14841107-6。

法定代表人孙雪玲。

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大港,住所地莲都区大港头港和路**内**办公室**5709478-2。

法定代表人蓝跃洪。

被执行人蓝跃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刘慧君,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丽莲商初字第350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三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梅博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