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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执2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

负责人陶丽红。

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阳光商务大厦**织机构代码:75709478-2。

法定代表人蓝跃洪。

被执行人蓝跃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蓝跃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阳光商务大厦**机构代码:7601522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莲都区丽青路**构代码:14841107-6。

法定代表人孙雪玲。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1102民初618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腾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