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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1884-4。
负责人陶丽红。
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阳光商务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709478-2。
法定代表人蓝跃洪。
被执行人蓝跃洪,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蓝跃华,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花园路阳光商务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76015228-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丽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1107-6。
法定代表人孙雪玲。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185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跃洪、蓝跃华、***、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210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德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蓝跃洪、蓝跃华、***、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3419.2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无
书记员  姜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