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03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08号主楼楼梯以西1至3层。 法定代表人:罗创彬。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韶关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粤020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工程款193709.93元及利息109714.7元(计至2022年9月6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从2022年9月7日起,以193709.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付之日止、****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及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本院已发起冻结措施,其银行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故无法冻结其银行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粤B8××**、粤B0××**、粤B3××**、粤BN××**、粤B2××**、粤BZ××**、粤B2××**、粤BH××**、粤B3××**)进行登记查封,且车辆未扣押,无处置条件。除上述已**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镭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