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惠州市联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执1324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联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经济开发*********二十五街08号5层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32511374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联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64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0642.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应负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659.6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305执13248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