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兴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桂林市雉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8438.

法定代表人:沈科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义,该公司黄金冲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县水利局,,住所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25007855167E。

法定代表人:陈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梅,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灵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安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8)桂0325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6元,准许其免交,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春弟

审 判 员 刘福平

审 判 员 李文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邢卫斌

书 记 员 文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