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F座6-01号办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8438。
法定代表人:沈科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武,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327410976G。
法定代表人:丁秋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有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型号:启天M420-N000;显示屏型号:D17195HE0;键盘型号:KU-1601)一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型号:启天M420-N000;显示屏型号:D17195HE0;键盘型号:KU-1601)一台。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即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0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成俊
书 记 员  杨乃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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