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114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F座6-01号办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8438。
法定代表人:沈科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武,广西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327410976G。
法定代表人:丁秋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怡,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民终1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90455.66元;缴纳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44524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电脑、空调各一台,执行回案款3176.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还款5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2022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年5月份这一期还款金额250000元。本案执行回案款803176.3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枫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飞
书 记 员 杨乃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