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4民初2878号
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地块桂林民化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F座6-01号办公、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084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水电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