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5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62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86748F。
负责人:才智斌,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审被告:雷运昌,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原审被告***、***、雷运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5民初27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周盛春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