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1903号
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老机场下寨村十二组(两河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R19U2R。
法定代表人:钟燕,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飞,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626C。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被告: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23233745098XX。
法定代表人:卓重池。
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六盘水市红果美耐防盗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支克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