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2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9760E。
法定代表人:张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源,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62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特5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893481.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号X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本次系轮候查封,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893481.8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梁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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