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721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箭河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3626C。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浦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975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