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02执2161-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村XX号。
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大街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镇XX村XX组。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84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502执21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卫民
审 判 员 员承一
审 判 员 寇鹏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甘兴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