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临渭区骨科医院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付亚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陕西聚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聚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亚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移送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陕0502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寇鹏涛

审 判 员 贠承一

二0二0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