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居民。
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502执101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