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502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陕西举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亚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亚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女,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举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金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502执101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