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02执12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付亚君,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亚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付亚君、***、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502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陕西聚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