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4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
被执行人:邱堂维,女,汉族,1978年0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刁荣富,男,汉族,1963年05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清平巷。
被执行人:谢渝平,男,汉族,1983年0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郑小兰,女,汉族,1985年05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支坪街道津坪7组,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05068027。
被执行人:李锡荣,男,汉族,1965年1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杨卫,男,汉族,1984年0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黄显琼,女,汉族,1956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易华,女,汉族,1947年11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杨世华,男,汉族,1945年0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魏启明,男,汉族,1957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黄兴牛,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叶青,女,汉族,1968年0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赖元富,女,汉族,1954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游年光,男,汉族,1951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邱堂维。
被执行人:王治荣,女,汉族,1963年03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严荣芳,女,汉族,1950年04月01日出生,重住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游祥明,男,汉族,1946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肖宗秀,女,汉族,1961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0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49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万银霞,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刁荣富、黄显琼、黄兴牛、赖元富、李锡荣、邱堂维、万银霞、王治荣、魏启明、肖宗秀、谢渝平、严荣芳、杨世华、杨卫、叶青、易华、游年光、游祥明、郑小兰、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32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正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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