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3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华,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华,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元富,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渝平,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琼,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启明,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兰,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祥明,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荣芳,女,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年光,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锡荣,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宗秀,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国,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刁荣富,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荣,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青,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牛,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上述21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4299375R。
负责人:马向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刚,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56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易华、杨世华、赖元富、谢渝平、黄显琼、魏启明、郑小兰、杨卫、***、游祥明、严荣芳、游年光、***、***、李锡荣、肖宗秀、周正国、刁荣富、黄兴牛、叶青、王治荣因与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李晓华、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4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审理中,易华、杨世华、赖元富、谢渝平、黄显琼、魏启明、郑小兰、杨卫、***、游祥明、严荣芳、游年光、***、***、李锡荣、肖宗秀、周正国、刁荣富、黄兴牛、叶青、王治荣收到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易华、杨世华、赖元富、谢渝平、黄显琼、魏启明、郑小兰、杨卫、***、游祥明、严荣芳、游年光、***、***、李锡荣、肖宗秀、周正国、刁荣富、黄兴牛、叶青、王治荣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准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62元,减半收取5623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若微
审判员 吴贵平
审判员 吴宝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