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1079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5659。
法定代表人:邱堂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
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