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民初1079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585659。
法定代表人:邱堂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 阳
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
人民陪审员  姚西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