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4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文体路126号2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4299375R。
负责人:马向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堂维,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州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组织机构代码77175856-5。
法定代表人:邱堂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华,女,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系江津区几江街道城南社区居委会和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华,男,194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元富,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渝平,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显琼,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启明,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卫,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富恩,女,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祥明,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14(原审被告):严荣芳,女,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15(原审被告):游年光,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连,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锡荣,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宗秀,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国,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荣富,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荣,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青,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牛,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4-24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住重庆市江津区,系江津区几江街道城南社区居委会和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人。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堂维,***,游年光,黄兴牛,***,游祥明,肖宗秀,陈祖连,谢渝平,赖元富,严荣芳,陈富恩,叶青,黄显琼,李晓华,刁荣富,杨世华,王治荣,魏启明,李锡荣,周正国,易华,杨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经向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前,即通过公告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未穷尽其它送达方式之前运用公告方式送达,送达程序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6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妹
审判员 沈 娟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