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17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思贤巷12号附8号1单元6-1,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707275738。
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德胜街1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91119843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勇诉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侯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