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6民初1172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思贤巷12号附8号1单元6-1,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707275738。
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55号群兴花园6幢2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德胜街1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911198435。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勇诉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侯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