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7557号
原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江洲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585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吉操,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号重庆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30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84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161-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君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重庆市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