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713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市齐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4号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63272B。
法定代表人:王岚。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齐高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利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冰丽
书 记 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