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齐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科10年城46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163272B。
法定代表人:王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曦,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齐高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翁 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丽慧
书 记 员 肖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