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7民特62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子洲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17日经米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所签订的米脂县XX环XX线道路绿化工程N2标段工程协议有效。
二、由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欠款60000元。
三、如果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上述限期足额履行,则申请人**可就未履行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年9月17日经米脂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协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
审 判 员 姬治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