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486号
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驻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528MA6Y2XGE6Q。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53877K。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付给申请执行人12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1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8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孙 勇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