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8民初3579-1号
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西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民,陕西省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小青,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做出了(2021)陕0528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做出了(2021)陕0528民初3579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富平县腾飞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亲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