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马淑兰、**、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淑兰,女,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淑兰、**、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33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万元,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淑兰、**、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1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柏岑
打印人:姚柏岑校对人:叶军送达时间: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