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某某婴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查封车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2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6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月13生。
被执行人陕西***婴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112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0EK**奔驰牌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