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13615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33号国贸中心综合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613D。
法定代表人:孙继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中心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709488752D。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6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冉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