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9519号
原告:成都勇拓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都华区东二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33号国贸中心综合楼B栋。
法定代表人:孙继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勇拓活动板房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勇拓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勇拓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勇拓活动板房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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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