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民初1342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613D。
法定代表人:孙继和,总经理。
被告:罗美刚,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39年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树刚,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春刚,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宜民,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常刚,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宜伟,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舒宗成,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成刚,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朝海,男,1939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贵刚,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碧刚,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舒宗祥,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赖于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赖于芳,女,1944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余康银,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曹元平,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文才,男,1937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乾刚,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李光琼,女,1933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罗朝高,男,1942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洪尚琼,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熊祖珍,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美刚,***,罗树刚,罗春刚,罗宜民,罗常刚,罗宜伟,舒宗成,罗成刚,罗朝海,罗贵刚,罗碧刚,舒宗祥,赖于成,赖于芳,余康银,曹元平,杨文才,罗乾刚,李光琼,罗朝高,洪尚琼,熊祖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美刚,***,罗树刚,罗春刚,罗宜民,罗常刚,罗宜伟,舒宗成,罗成刚,罗朝海,罗贵刚,罗碧刚,舒宗祥,赖于成,赖于芳,余康银,曹元平,杨文才,罗乾刚,李光琼,罗朝高,洪尚琼,熊祖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64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仕钰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