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1民初5259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33号国贸中心综合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613D。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场镇。
法定代理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向家昌,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何云
人民陪审员黄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