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379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吕,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源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淮远古韵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YMM1G4L。
法定代表人:罗德辉。
被告:罗德辉,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住重庆市铜梁区/div>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国贸中心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613D。
法定代表人:孙继和。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园区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083Q。
法定代表人:凌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鸿源海润建设有限公司、罗德辉、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2元,减半收取1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利君
书 记 员 王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