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052868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33号国贸中心综合楼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9613D。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枇杷坪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01596709378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15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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