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58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

法定代表人:潘亚明。

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缪丙安。

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街道新宇北路新生活家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彭明剑。

申请执行人上海***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1民初17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梁构件有限公司工程款129717.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231.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案号为(2019)鲁01破申5号,本院已向你方送达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破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作出以下裁定一:批准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营业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兆全

审判员  王晓坤

审判员  梁 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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