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终9762号
上诉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琴通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凯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通公司),原审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分公司),原审被告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案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36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海亮 审判员  黎淑娴 审判员  李瑞峰
书记员  胡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