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260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