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鲁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1.确认原告***对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65536元;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11元,由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依据的是,本院作出的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顾 泉
审判员  邢攸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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