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151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4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