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综合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南区D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通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生活完园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东升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兴民路168号利雅湾B2-1606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东升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履约银行保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济民四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
审判员***
审判员贾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